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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

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計 劃

計 劃 旨 在 讓 經 商 人 士 在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成 員 地 區 內 自 由 進 出 , 促 進 在 亞 太 區 內 的 商 務 聯 繫 。

商 務 旅 遊 證 是 以 塑 膠 製 造 , 大 小 如 一 張 信 用 卡 。 旅 遊 證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為 三 年 , 持 證 人 每 次 前 往 參 與 計 劃 的 成 員 地 區 時 , 若 已 獲 得 有 關 成 員 地 區 的 預 先 審 批 , 可 免 簽 證 逗 留 兩 至 三 個 月 。

商 務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前 往 參 與 此 計 劃 的 成 員 地 區 , 如 已 獲 得 該 成 員 地 區 的 預 先 審 批 , 可 出 示 其 商 務 旅 遊 證 及 有 效 的 國 民 護 照 在 指 定 管 制 站 特 別 通 道 過 關 及 只 需 辦 理 簡 化 的 入 出 境 手 續 。 來 港 的 商 務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可 在 已 設 置 的 《 本 港 居 民 》 櫃 位 過 關 。

由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, 持 證 人 前 往 所 有 參 與 此 計 劃 的 成 員 地 區 , 不 論 有 否 獲 得 該 成 員 地 區 的 預 先 審 批 , 均 可 在 指 定 管 制 站 特 別 通 道 過 關 。 〔 中 國 台 北 及 日 本 除 外 – 此 兩 成 員 地 區 會 容 後 公 布 實 施 日 期 。 〕 持 證 人 若 未 獲 該 成 員 地 區 的 預 先 審 批 , 他 們 必 須 遵 守 該 地 區 的 入 境 規 定 ,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護 照 及 有 效 的 簽 證 ( 如 適 用 ) 。

由 2006 年 11 月 19 日 起 , 商 務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經 各 國 際 機 場 入 境 美 國 時 , 可 使 用 機 場 內 的 特 設 機 組 人 員 通 道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, 但 他 們 仍 須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, 通 過 一 般 的 入 境 檢 查 程 序 ,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護 照 及 美 國 簽 證 ( 如 適 用 ) 。 若 商 務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急 需 簽 證 到 美 國 作 商 務 旅 遊 , 但 未 能 預 約 在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辦 理 手 續 , 可 傳 真 至 美 國 總 領 事 館 辦 事 處 ( 2147 3586 ) , 要 求 作 出 特 別 預 約 安 排。

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, 商 務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在 加 拿 大 的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入 境 時 , 可 使 用 機 場 內 的 特 別 服 務 通 道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。 商 務 旅 遊 證 持 有 人 可 依 照 印 有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標 誌 的 指 示 牌 , 前 往 特 別 服 務 通 道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。 但 他 們 仍 須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, 通 過 一 般 的 入 境 檢 查 程 序 ,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護 照 及 加 拿 大 簽 證 ( 如 適 用 )。


參 與 計 劃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成 員

參 與 此 計 劃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成 員 地 區 有 :

* 澳 洲
* 文 萊
* 智 利
* 中 國
* 中 國 香 港
* 印 尼
* 日 本
* 韓 國
* 馬 來 西 亞
* 墨 西 哥
* 新 西 蘭
*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
* 秘 魯
* 菲 律 賓
* 新 加 坡
* 中 國 台 北
* 泰 國
* 越 南


申 請 資 格

如 果 符 合 下 列 的 條 件 ,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定 居 的 經 商 人 士 可 申 請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:

*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有 效 的 國 民 護 照 ;
* 未 曾 遭 任 何 參 與 此 計 劃 的 地 區 拒 絕 入 境 ;
* 從 未 因 觸 犯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;
* 是 真 正 的 經 商 人 士 , 需 要 經 常 在 亞 太 經 合 地 區 作 短 期 性 探 訪 , 辦 理 商 業 事 務 。

真 正 的 經 商 人 士 是 指 參 與 貨 物 貿 易 、 提 供 服 務 或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的 人 士 。 這 並 不 包 括 表 演 者 、 音 樂 家 、 藝 術 家 或 同 類 行 業 的 人 士 。


填 寫 表 格 及 寄 交 ╱ 遞 交 申 請

由 於 申 請 書 內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會 送 交 參 與 此 計 劃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成 員 地 區 作 預 先 審 批 , 申 請 書 ( 表 格 ID 第 900 款) 應 以 英 文 正 楷 及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填 寫 , 及 貼 上 你 的 照 片 , 並 附 上 :

  1.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一 份 ( 只 須 載 有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照 片 的 那 一 面 ) ;

  2.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, 其 上 載 有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、 國 籍 、 護 照 的 簽 發 及 屆 滿 日 期 ;

  3. 你 另 一 張 相 同 的 照 片 ;

  4. 填 妥 的 郵 寄 標 籤 ( 表 格 ID 839 號 ) ; 及

  5. 受 僱 公 司 推 薦 書 。

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可 郵 寄 或 親 自 遞 交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七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。


費 用

新 簽 發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的 收 費 為 港 幣 $427 ; 而 補 發 有 效 期 尚 未 屆 滿 的 旅 遊 證 費 用 為 港 幣 $165 。 領 取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時 , 可 以 現 金 或 抬 頭 人 為 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」 的 劃 線 支 票 、 本 票 或 銀 行 匯 票 以 支 付 訂 明 的 費 用 。 請 勿 郵 寄 現 金


簽 發 及 領 取 旅 遊 證

如 你 符 合 有 關 的 資 格 , 並 已 最 少 獲 得 一 個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成 員 地 區 預 先 審 批 , 便 會 獲 發 該 旅 遊 證 。

旅 遊 證 一 經 簽 發 , 你 可 親 自 前 來 領 取 , 或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。 如 你 在 申 請 時 未 出 示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, 在 領 取 旅 遊 證 時 , 你 或 你 的 授 權 人 必 須 攜 同 你 的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, 以 資 核 對 。


附 加 資 料

如 欲 索 取 更 多 有 關 本 計 劃 的 資 料 , 請 致 電 (852) 2824 6111 、 以 圖 文 傳 真 (852) 2877 7711 、 電 郵 enquiry@immd.gov.hk 與 入 境 事 務 處 聯 絡。你 亦 可 於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網 頁 內 瀏 覽 更 多 有 關 本 計 劃 的 資 料。

*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申 請 表 格 ( 中 文 版 祇 供 參 考 )
*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商 務 旅 遊 證 申 請 表 格 填 表 須 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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