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薦給好友 上一篇 | 下一篇

工作假期計劃

目 的

這 項 計 劃 旨 在 促 進 香 港 與 參 與 國 家 (見附件的備註一) 在 文 化 和 學 術 方 面 的 交 流 , 以 期 鞏 固 兩 地 的 雙 邊 關 係 。 凡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三 十 歲 、 持 有 參 與 國 家 的 國 民 護 照 , 並 通 常 居 住 於 該 國 的 人 士 , 若 其 來 港 主 要 目 的 為 度 假 , 皆 可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。 按 照 計 劃 的 安 排 , 參 與 人 士 可 在 香 港 度 假 期 間 作 短 期 受 僱 及 / 或 修 讀 短 期 的 課 程 (見附件的備註二) 。 

 

配 額

二 . 每 個 參 與 國 家 每 年 會 獲 給 予 若 干 配 額 (見附件的備註一) 。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, 會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形 式 批 核 。 

 

申 請 資 格

三 . 參 與 國 家 的 國 民 若 符 合 以 下 的 資 格 準 則 , 可 獲 發 給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:

  1. 須 持 有 參 與 國 家 所 簽 發 的 國 民 護 照 , 並 通 常 居 住 於 該 國 ;
  2. 其 來 港 主 要 目 的 為 度 假 ;
  3. 其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三 十 歲 ;
  4. 能 出 示 經 濟 證 明 (見附件的備註三), 例 如 銀 行 月 結 單 和 儲 蓄 戶 口 存 摺 等 , 以 證 明 備 有 足 夠 旅 費 維 持 在 香 港 特 區 逗 留 期 間 的 生 活 ; 以 及
  5. 須 持 有 回 程 機 票 或 能 出 示 經 濟 證 明 , 以 證 明 備 有 足 夠 款 項 購 買 返 國 的 回 程 機 票 ; 以 及
  6. 同 意 在 香 港 逗 留 期 間 , 投 購 醫 療、全 面 住 院 及 責 任 保 險 。 (只 適 用 於 愛 爾 蘭 及 新 西 蘭 籍 人 士) (見附件的備註五)  。

 

申 請 手 續

四 . 欲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申 請 人 , 須 填 寫 申 請 簽 證 表 格 ID(C) 940 。 申 請 表 格 可 向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詢 問 處 或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(見附件的備註四) 索 取 。本 處 亦 接 納 以 申 請 表 格 的 影 印 本 提 出 的 申 請 。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前 , 應 先 閱 讀 填 表 須 知 ID(C) 940A 。 

五 .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, 可 直 接 郵 寄 或 經 香 港 的 聯 絡 人 寄 交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。 申 請 人 亦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遞 交 中 國 駐 參 與 國 家 的 使 領 館 。 

 

逗 留 條 件 及 限 制

六 . 申 請 人 在 獲 發 給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後 , 可 獲 准 來 港 及 逗 留 不 超 過 1 2 個 月 , 惟 須 受 一 般 的 入 境 條 件 所 規 限 。 申 請 人 如 欲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, 通 常 不 獲 考 慮 。 

七 . 參 與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的 人 士 來 港 旅 遊 期 間 , 不 得 長 期 受 僱 工 作 , 亦 不 得 為 同 一 僱 主 工 作 超 過 三 個 月 。 惟 他 們 在 留 港 期 間, 亦 可 報 讀 為 期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進 修 或 培 訓 課 程 (見附件的備註二)。 

八 . 已 參 與 計 劃 的 人 士 將 來 不 得 再 根 據 此 計 劃 申 請 來 港。 參 與 人 士 的 配 偶 或 子 女 如 擬 以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, 概 不 受 理 。 

 

查 詢

九 .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有 關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資 料 , 請 與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聯 絡
[ 電 話 : ( 852 ) 2824 6111 ; 圖 文 傳 真 : ( 852 ) 2877 7711 ; 
電 郵 : enquiry@immd.gov.hk ]。



 

評分:0

我來說兩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