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簽 證
| 問 1: | 我 前 來 香 港 旅 遊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簽 證 呢 ? |
| 答 1: | 超 逾 170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護 照 持 有 人 ,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, 可 毋 須 申 請 簽 證 /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旅 遊 ( 包 括 過 境 ) 並 逗 留 七 至 一 百 八 十 天 。 有 關 詳 情 , 可 瀏 覽 本 處 的 “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旅 遊 簽 證 和 進 入 許 可 規 例 ” 網 頁 或 參 閱 《 你 前 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時 ,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簽 證 》 ( 表 格 ID290A ) 的 小 冊 子 。 |
| 問 2: | 如 果 我 需 要 申 請 入 境 簽 証 來 港 旅 遊 , 應 該 怎 樣 做 ? |
| 答 2: |
倘 欲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, 可 將 已 填 妥 的 訪 港 簽 證 申 請 書 ( 表 格 ID(C)936 A-D )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, 以 郵 遞 方 式 直 接 寄 交 或 委 託 在 港 的 保 證 人 遞 交 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十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就 業 及 旅 遊 簽 證 組 。 為 縮 短 處 理 時 間 ,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時 間 傳 真 至 (852) 2824 1133 。 簽 署 妥 當 的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應 隨 即 以 空 郵 寄 交 入 境 處 。 入 境 處 在 收 到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, 並 審 核 妥 當 後 才 會 發 出 獲 批 准 的 簽 證 / 進 入 許 可 。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,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。此 外 , 你 也 可 以 將 赴 港 簽 證 的 申 請 交 到 就 近 你 住 處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 領 館 , 而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證 申 請 書 可 在 這 些 使 領 館 索 取 。 |
| 問 3: | 如 欲 來 港 就 讀 、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、 受 訓 、 投 資 或 定 居 ,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簽 證 呢 ? |
| 答 3: |
一 般 來 說 , 除 了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香 港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外 , 任 何 人 士 , 如 欲 來 港 就 讀 、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、 受 訓 、 投 資 或 定 居 , 均 須 在 來 港 前 領 取 簽 證 。 |
| 問 4: | 本 人 何 時 需 要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? 手 續 如 何 ? |
| 答 4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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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問 5: | 如 何 申 請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? |
| 答 5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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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問 6: | 根 據 受 養 人 政 策 來 港 的 受 養 人 ( 包 括 配 偶 及 18 歲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養 子 女 ) 在 本 地 學 校 求 學 會 否 受 到 限 制 ? |
| 答 6: | 所 有 受 養 人 在 港 求 學 , 均 毋 須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。 |
| 問 7: | 按 受 養 人 政 策 獲 准 入 境 的 受 養 人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? |
| 答 7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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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問 8: |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( 以 專 業 人 士、 投 資 者 或 受 訓 人 士 身 份 )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的 人 士 , 其 受 養 人 可 怎 樣 撤 銷 現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逗 留 條 件 ? |
| 答 8: | 內 地 居 民 及 海 外 居 民 的 受 養 人 可 分 別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「 延 期 逗 留 組 」 及 「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」 提 出 申 請 ,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人 士 的 受 養 人 則 可 向 「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」 提 出 申 請 ( 地 址 : 「 延 期 逗 留 組 」 、 「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」 及 「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」 分 別 位 於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5 樓 、 7 樓 及 9 樓 ) 。 |
| 問 9: |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( 以 專 業 人 士、 投 資 者 或 受 訓 人 士 身 份 )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人 士 , 其 受 養 人 可 否 在 未 撤 銷 現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逗 留 條 件 前 在 本 港 工 作 ? |
| 答 9: | 任 何 人 士 受 所 述 的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均 不 可 在 港 工 作 , 他 們 必 須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並 獲 撤 銷 該 逗 留 條 件 後 方 可 在 本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。 |
| 問 10: | 獲 准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( 以 專 業 人 士、 投 資 者 或 受 訓 人 士 身 份 ) 或 以 資 本 投 資 者 身 份 來 港 人 士 , 其 受 養 人 申 請 撤 銷 現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事 宜 上 有 否 時 限 ? |
| 答 10: | 提 出 撤 銷 “ 不 得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” 的 逗 留 條 件 申 請 並 沒 有 時 限 。 對 不 打 算 於 現 行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受 養 人 , 他 們 可 選 擇 不 立 刻 提 出 撤 銷 該 逗 留 條 件 。 有 關 的 逗 留 條 件 將 於 他 們 獲 准 延 期 居 留 時 一 併 撤 銷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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